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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煜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249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81民初1390号
    案号 (2018)冀1181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9-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衡水丰源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始至2016年5月6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24792‰计算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5月6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24792‰上浮30%计算);被告河北煜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东峰、柳翠珍、陈志强、张会生、王东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被告衡水丰源粉末有限公司、河北煜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东峰、柳翠珍、陈志强、张会生、王东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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