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569****96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72民初585号 |
案号 | (2019)辽72执3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辽宁新丝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签订的《集装箱租赁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丝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租金10.8万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间的租金54000元及自2018年6月30至2018年8月29日间的租金54000元); 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丝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13万元; 四、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新丝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全损赔偿款33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五、被告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就第二、第三、第四项判决项下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辽宁新丝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判定的金线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47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被告太仓市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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