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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嘉处〔2021〕1420200037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发布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高大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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