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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156****65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民初12号
    案号 (2018)豫04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陈红雅借款本金2260万元及利息274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两项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二、原告陈红雅自愿放弃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不再主张; 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被告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红雅自行负担; 五、原告陈红雅自愿放弃对保函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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