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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156****65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03民初4806号
    案号 (2018)豫0403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郭军胜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在计算利息时,宝丰盛源公司已支付利息6.3万元应予扣除。其中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均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7元,减半收取计6743.5元,由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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