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应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644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23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由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86612349.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12000元;确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应奔驰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城南路126弄22号的不动产【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5624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702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案件受理费4649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85531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应杰、应君虹、应奔驰、应卓宁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案件受理费52131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34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案件受理费48597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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