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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644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5334号
    案号 (2017)浙0784执5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8-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天河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应杰、应奔驰对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194460元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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