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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7855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105民初11310号
    案号 (2019)浙0105执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67‰计算,2019年5月11日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5‰计算)。 二、被告祝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7500元。 三、若被告祝德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抵押物(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桐乡汽车商贸城一区8、9、10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8373080元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程国洪、程红梁、韦纯虹、桐乡市豪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嘉兴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祝德江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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