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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曲)安监管罚〔2017〕执法-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2017年11月23日,曲靖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到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复查,发现你公司对我局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曲)安监管责改〔2017〕执法-47号中第3条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落实,即公司氨罐区部分安全警示标牌、告知牌损坏和老化不醒目,未按时限进行整改落实。经过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3
    决定机关 曲靖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