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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671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5987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199299元; 二、被告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9000元(247.50万元×4%); 三、被告周玉贤、何逢玲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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