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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天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671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前商初字第00311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家坡煤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汇虹公司支付货款462082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2082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0元,减半收取21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85元,由刘家坡煤矿公司负担。(该款己由汇虹公司预交,刘家坡煤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汇虹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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