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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34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闽民初字第89号、(2016)闽09执187号之二
    案号 (2019)闽0981执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1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4日为24123904.09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丛生、杨小玉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福建丛榕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编号为350******、350******、350******、35010120130004191、35010120130004228、35010120130004352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的编号为35010120130007037、35010120130007063、35010120130007111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的安政国用(2008)第26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就编号为35010120100003907、35010120110003292、35010120110003921、35010120110004229、35010120110004283、35010120110004287、35010120110004373、35010120110004374、35010120110004533、35010120110004534、35010120110004635、35010120110004703、35010120110004990、35010120110005090、35010120110006499、35010120110007063、35010120120007175、35010120130000842、35010120130002002、35010120130002004、35010120130004191、35010120130004228、35010120130004352、35010120130006450、35010120130006925、35010120130007037、35010120130007063、35010120130007111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借款本金3882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的安政国用(2006)第03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就编号35010120120005536、35010120130000842、35010120130002002、35010120130002004、35010120130004191、35010120130004228、35010120130004352、35010120130006450、35010120130006925、35010120130007037、35010120130007063、35010120130007111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借款本金134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的国海证2013D35098104980号海域使用权及填海护岸工程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就35010120130006925、35010120130007037、35010120130007063、35010120130007111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借款本金2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刘丛生、杨小玉、福建丛榕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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