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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丛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34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民初字第935号
    案号 (2016)闽0981执03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忠、彭爱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28日前利息78292.5元、罚息99633.3元、复利8259.48元,此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彭新平、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彭新平、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忠、彭爱菊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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