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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丛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34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625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5-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永祥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36993.81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止,从2014年6月26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25%计算);二、被告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萍、陈绍华、陈绍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永祥船务有限公司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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