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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6****3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6733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借款6762971.79元及利息301140.32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76297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94375%计算); 二、被告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500元; 三、被告河南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宝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庞彦旭、杨洋、张晓辉、庞继红、李莉、张育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9380182016000059200004、9380182016000059200005)内的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河南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宝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庞彦旭、杨洋、张晓辉、庞继红、李莉、张育乾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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