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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占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48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民初字198号
    案号 (2016)黑01执00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煤款14,933,883.70元、支付逾期付款上调煤价款37,526.35元; 二、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煤款14,107,663.50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1,660,873.90元; 三、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煤款14,971,410.05元自2016年2月1日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28,707.85元,由被告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0,148.79元、由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负担8,55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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