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269****48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3645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50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众和致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391705.8元;二、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众和致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占用利息(利息以391705.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对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应付成都众和致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91688.3元的餐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成都众和致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8元,由成都众和致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元,由成都东腾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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