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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应急罚〔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扶贫展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共计决定对该单位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员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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