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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红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58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1226民初508号
    案号 (2018)黑1226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24万元; 四、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五、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44万元。 六、驳回原告孙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2880元,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负担19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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