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红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858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226民初508号 |
案号 | (2018)黑1226执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为基数,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24万元; 四、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五、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义借款44万元。 六、驳回原告孙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2880元,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负担19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绥棱县信恒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申红光崔冬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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