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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地海罚〔2022〕108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9时21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申线申源码头锚泊区航段对浙***货3811进行了检查,发现******物流有限公司有违法,船舶所有人是******物流有限公司。8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2月24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宇峰、徐杨承办此案。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纪爱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燃油检测报告原件原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原件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朱桂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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