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地海罚-DO〔2020〕31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4月9日,长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城郊海事所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海事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桂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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