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8472****133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087民初909号 |
| 案号 | (2021)鄂1087执7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WAHMIX20190531-02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解除; 二、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1699.9元及违约金37169.99元,合计408869.9元,并以371699.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7.5元。由被告襄大农牧(松滋)有限公司、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24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应付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北京华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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