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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港海经济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07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3民初10514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26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02624266】。一、被告深圳市港海经济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民币242016元及利息(自2000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6.3‰计算利息并按季度计算复利,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港海经济发展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93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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