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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95号当事人:浙江杰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98273114P住所: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西路776、778号法定代表人:王林敏2021年8月1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杰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生产车间内地面散落的粉尘较多未及时清理,打包工艺产生的粉尘未有效收集处理,车间内生产线末端输送带未配套粉尘收集装置,粉尘未及时清理,且未采取密封、围挡、遮盖等措施。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王林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现场勘察笔录(图)1份,共2页,现场勘察照片7张,共7页,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3、法定代表人王林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4、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共1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1份,共4页。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决定机关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