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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114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7
    决定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