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洪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4792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91民初1898号 |
案号 | (2017)苏0391执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日期 | 2017-06-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当事人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辛雨、青岛芯生圆微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581.5万元及利息。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辛雨、青岛芯生圆微电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期供表》记载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2017年1月起分48期于每月20日前支付,每期还款107.5967万元。还款期间可用货物进行抵账,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包括剩余本金、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自未按时足额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300万元(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辛雨、青岛芯生圆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给付)。 二、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270875元,减半收取计135437.5元,由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辛雨、青岛芯生圆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随第一期案款一并给付)。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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