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洪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4792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黄民初字第7554号 |
案号 | (2015)黄执字第000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日期 | 2015-08-10 |
已履行 | 已经履行86863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847233元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薛忠和与被告王文杰、于英方、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文杰、于英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忠和借款本金人民币84万元; 三、被告王文杰、于英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忠和借款利息26000元; 四、被告王文杰、于英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忠和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6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按本金126万元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按本金84万元计算); 五、被告王文杰、于英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忠和律师代理费58096元; 六、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五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薛忠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81元,减半收取63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90.5元,由原告承担1390.5元,由三被告承担10000元。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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