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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州大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长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96588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二初字第715号
    案号 (2015)城法执字第0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1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长安给付原告张拉成借款4000000元,利息24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至7月31日;2015年8月1日起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60000元。二、被告吴长安给付原告张拉成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被告吴长安承担。以上款项合计4619800元,由被告吴长安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1198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逾期则由被告周静、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兰州大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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