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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良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342225-7
    执行依据文号 烟开劳人仲案字[2014]380第1-63号
    案号 (2014)开执字第00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8
    发布日期 2014-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支付代左山,郭善坤,姜呈志,金澎,李海燕,李铭巧,李书茂,刘旭,柳玉广,吕国洪,潘世珠,隋红卫,孙代春,孙代福,孙洪涛,王道春,肖卫红,辛建民,杨家发,姚积胜,由振君,于长庆,于涛,于香,臧汝师,张竹松,赵凯雁,邹光林,于凛生,隋宗青,刘贤明31名申请人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每人共计6132元。2、被申请人支付杜文武,郭松,韩广武,胡成林,李永福,刘海军,宋文杰,吴钧辉,闫德成,于长钧,于长林,赵建国,王昭13明申请人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每人共计6132元。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徐明强,丛磊,马元红,王伟,王立丰,贺传全,牟朝成,于公春,山君杰,张艳玲,徐新生,于学问,崔毅,丛平先14人2014年1月至6月期间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每人共计6132元。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刘昭寿,姜长顺,王立宪3人2014年1月5日至7月4日期间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每人共计6132元。5、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刘文喜2013年12月26日开始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每人共计6132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少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300元。以上6项共计414484元,限被申请人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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