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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吕埠坑村的丽水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丽水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站有限公司责令其对该工程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部分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6年12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3
    决定机关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叶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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