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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520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1)黑0104民实3561号
    案号 (2017)黑0104执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化肥款4,751,2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1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此款与上述货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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