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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其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749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718号
    案号 (2017)苏0812执恢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17-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128332.4元、复利491.46元(利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法律服务费250000元; 三、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就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盱眙县维桥乡工业集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201406361)的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位于盱眙县维桥乡工业集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201406362)的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位于盱眙县维桥乡奔驰路东侧(地号为320830200017002100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八二新村5区64-1号1幢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201500546)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八二新村5区64-1号(地号为2-32-11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姜其昌、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73元,由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其昌、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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