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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其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749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盱马民初字第1145、1146号
    案号 (2015)盱执字第02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中文工程款以及垫付款合计人民币792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4元,由被告淮安金桥悦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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