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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朕波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1MA****NR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2民终8672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胡美宝负担人民币6,547.80元,上海朕波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朕波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5,27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6元,由上诉人胡美宝负担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朕波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诉人上海朕波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6,7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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