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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规自然政罚决[2019]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规自然政罚决[2019]21号被处罚单位: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元玲,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301****2328单位地址: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案由:非法占地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17年夏季,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占用土地1558平方米建设道路(新唐路),现已完工。所占1558平方米土地均为耕地,均已硬化,其中604平方米土地位于一般基本农田用地范围内,942平方米位于一般农田用地范围内,此154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平方米土地位于城镇用地范围内,3平方米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此12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对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向被委托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由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由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1份;5、由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范围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及说明各1份;6、由建德市土地测绘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测量报告1份;7、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本局于2019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建德市下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建德市****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公益、基础设施项目,按每平米25元罚款;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公益、基础设施项目,按每平米15元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公益、基础设施项目,按每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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