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处(2017)3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金成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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