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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博市监处字[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鲜芦根草本固体饮料”经惠州是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车间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内包装袋进行消毒,导致内包装袋未经消毒就用于原料颗粒分装,是导致其生产的产品经抽检菌落总数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上述“鲜芦根草本固体饮料”成本价1.6元/袋,销售价1.8元/袋,共获得销货款450元,获利50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8
    决定机关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