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博市监处字[202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鲜芦根草本固体饮料”经惠州是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车间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内包装袋进行消毒,导致内包装袋未经消毒就用于原料颗粒分装,是导致其生产的产品经抽检菌落总数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上述“鲜芦根草本固体饮料”成本价1.6元/袋,销售价1.8元/袋,共获得销货款450元,获利50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8 |
决定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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