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开办的LNG加气站未对充装液化气车辆气瓶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6 |
决定机关 |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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