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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舔牛广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TXL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新街27号3楼法定代表人:陈楚辉成立日期:2017年5月12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20年4月29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东新街27号3楼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此经营。本局于6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由本局核准成立,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了《一址多照场地使用证明》,由广州市段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无偿提供经营场地,该场地即房屋权属人“曹时远”亦同意当事人共同使用广州市越秀区东新街27号3楼经营,即同意一址多照。《一址多照场地使用证明》上有“曹时远”签名。经调取广州市段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事登记档案显示,2017年2月1日,“曹时远”与广州永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段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订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将坐落在越秀区东新街27号3楼的房地产出租给广州永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办公用途使用。广州永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此租赁合同办理了广州市段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自2017年5月12日至今,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一直未发生变更。经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东新街27号为民宅,宅基地使用人并非“曹时远”。曹时远向本局出具了在广州没有任何房地产,且从未与广州永金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一址多照场地使用证明》,并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公司登记。证据如下:(一)当事人及广州市段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事登记档案;(二)现场笔录,本局询问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三)越秀区东新街27号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四)曹时远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现场取证照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提交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楚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