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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宝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朱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28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540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民友粮油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2万元、利息(含复利)90464.29元(算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以本金34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民友粮油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79809元。 三、被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晟运输有限公司、徐激、诸晓吉、许国华应对被告苏州市民友粮油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民友粮油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9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7元,由被告苏州市民友粮油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晟运输有限公司、徐激、诸晓吉、许国华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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