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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8130****51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91民初2634号
    案号 (2019)鄂0191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惠龙、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李志华本金900万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所有本息由被告王惠龙、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志华付清,如未支付则按前述计息标准计息; 二、被告向海帅、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王惠龙、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李志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李志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李志华、被告王惠龙、被告向海帅、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均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8,158元,减半收取计49,079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共计154,079元,由被告王惠龙、被告向海帅、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龙科技(十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志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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