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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68****36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0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鲁0503执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借款本金13 7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13 70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被告吴俊同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被告吴俊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 000元,减半收取计52 000元,由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吴俊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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