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5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A79A88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05号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现场车辆已驶离,执法人员调取监控显示是浙A79A88的混凝土搅拌车所泄漏,根据车辆信息联系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后派人来到现场,当事人承认是其公司所属的浙A79A88车辆所泄漏。经查,路面污染的是混凝土砂浆水,长度为20米,宽0.3米,面积为6平方米。2021年12月09日10时46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于当日15时00分前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曾于2021年06月24日和2021年09月0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过,案件编号为202106********004499和20210907330106006621,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张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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