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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7日7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胡红卫、林雁发现当事人所属的混凝土运输车在留和路行驶时有混凝土泄漏污染路面,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属浙A79A88的混凝土运输车运载一车混凝土在西湖区留和路上行驶至科技学院路段时,因密封不严造成泄漏污染路面,经测量长100米、宽0.5米,合计50平方米路面污染。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该车辆已驶离,执法人员通过痕迹找到运输车队,该公司承认是其公司车牌号为浙A79A88的混凝土运输车造成的散装货物泄漏。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1、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等情况以及现场清理后的事实情况;2、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等情况;3、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处时间、地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的事实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基本信息;9、前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赵张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