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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124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9民初1873号
    案号 (2019)冀0929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359700.54元; 三、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扣件5套,如不能退还按15元折价赔偿; 四、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返还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管1860.5米,如不能返还,可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新置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作价赔偿; 五、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损坏赔偿费、维修费230748.1元; 六、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丢失配件赔偿费合计22785元; 以上给付内容自动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6元,由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1094元,由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932元。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359700.54元; 三、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扣件5套,如不能退还按15元折价赔偿; 四、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返还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管1860.5米,如不能返还,可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新置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作价赔偿; 五、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损坏赔偿费、维修费46149.62元; 六、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丢失配件赔偿费合计22785元; 以上给付内容自动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6元,由原告献县元能祥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3296元,由被告甘肃世纪远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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