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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新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616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25号
    案号 (2015)珠中法执字第00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8
    发布日期 2015-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谭松光与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林换花尚欠谭松光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为:以本金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共人民币18万元;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三方对林换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一致确认同意在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谭松光付清第一条所述欠付谭松光的本金及应付利息。如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按本条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本息,则谭松光免除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支付谭松光本案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8万元。  三、若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本息给谭松光,则谭松光不再免除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谭松光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8万元;谭松光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本金、应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9648.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824.27元,由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四方共同负担,该笔费用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一并向谭松光支付。  五、本协议自谭松光、林换花、泰丰酒店、中顺公司、郭新舵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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