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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博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6****47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8701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博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国峰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运费、提箱费等合计82292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被告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大连国峰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大连国峰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大连博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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