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戚兆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9155****846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岳民初字第02936号 |
| 案号 | (2018)湘0624执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 发布日期 | 2018-03-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戚兆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欠款776794.55元; 二、限被告戚兆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7679.45元; 三、被告匡明玉对被告戚兆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戚兆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22元,由被告戚兆群、匡明玉、淮安市鹏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