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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6****86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2155号
    案号 (2021)川0131执1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治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348680.9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48680.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治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治兵追偿;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刘治兵、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4元,保全费2311元,公告费600元,由刘治兵、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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