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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金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109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3666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利资源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标准计算); 二、被告梁金达对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的前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65元,由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梁金达国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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